Q:房子出租是否要辦理『公證』? 費用如何?
A A:房東在出租時,一般都知道最好要去法院公證,但大部分的房東為了免去法院公證的麻煩,雙方只有書面契約,卻未經公證。
在法律上一般是保障弱勢的,當然對承租人而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所以獲得的保障是較多的。民法債權篇第440條也有規定:
承租人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物為房屋時,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金,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
房客給付租金若屬『給付遲延』的情況,尤其是目前不景氣的時代,一般薪資收入都縮水,但房租卻沒有及時調整,對房客而言常有繳不出房租的情況,多半是從押金以扣,這種情形其實是合於常情合理的。
但若遇上期滿拒不交還房屋等事項,或是房客擔心房東其反拒不返還押金等,建議在租約訂立同時,記得相約偕去法院公證,雙方權益獲得保障,也可避免糾紛,當然也可以找專業代書代辦,費用如下
1. 公證規費:
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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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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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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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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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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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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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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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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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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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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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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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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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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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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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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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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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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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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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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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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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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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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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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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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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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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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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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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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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規費1/2
2. 代書費:每件出租標的月租金之1/2收費(月租金低於六千元者以6000元計)
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3000元
3. 車馬費:台北縣市以外地區,加收車馬費另計
若有疑問,歡迎電話洽詢:(02)8672-0666 龐法律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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