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是否要辦理『公證』?   

       Q:房子出租是否要辦理『公證』? 費用如何?

 

A      A房東在出租時,一般都知道最好要去法院公證,但大部分的房東為了免去法院公證的麻煩,雙方只有書面契約,卻未經公證。

在法律上一般是保障弱勢的,當然對承租人而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所以獲得的保障是較多的。民法債權篇第440條也有規定:

承租人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物為房屋時,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金,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

房客給付租金若屬『給付遲延』的情況,尤其是目前不景氣的時代,一般薪資收入都縮水,但房租卻沒有及時調整,對房客而言常有繳不出房租的情況,多半是從押金以扣,這種情形其實是合於常情合理的。

 

但若遇上期滿拒不交還房屋等事項,或是房客擔心房東其反拒不返還押金等,建議在租約訂立同時,記得相約偕去法院公證,雙方權益獲得保障,也可避免糾紛,當然也可以找專業代書代辦,費用如下

1. 公證規費:

標的金額

規費

標的金額

規費

20萬以下

1,000

10002000

8,000

2050

2,000

20003000

10,000

50100

3,000

30004000

12,000

100200

4,000

40005000

14,000

200500

5,000

50006000

15,000

5001000

6,000

60007000

16,000

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規費1/2

 

2. 代書費:每件出租標的月租金之1/2收費(月租金低於六千元者以6000元計)

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3000

3. 車馬費:台北縣市以外地區,加收車馬費另計

 

若有疑問,歡迎電話洽詢:(028672-0666 龐法律代書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