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借錢給別人,只有寫借據或本票是否足夠?需不需要公證?
A:對於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給付金錢借貸、本票、動產給付、有價證券, 出借人擔心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契約,經過公證後的債權無須訴訟,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其他如買賣、贈與、借貸、故擁、承攬、委任、合夥等關係所產生『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 也歡迎者專業的代書代擬債權債務契約,代送法院公證 所需規費:
標的金額 |
規費 |
標的金額 |
規費 |
20萬以下 |
1,000 |
1000∼2000萬 |
8,000 |
20∼50萬 |
2,000 |
2000∼3000萬 |
10,000 |
50∼100萬 |
3,000 |
3000∼4000萬 |
12,000 |
100∼200萬 |
4,000 |
4000∼5000萬 |
14,000 |
200∼500萬 |
5,000 |
5000∼6000萬 |
15,000 |
500∼1000萬 |
6,000 |
6000∼7000萬 |
16,000 |
代書費: 代擬契約12,000元,代辦公證:6,000元 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6,000元 台北縣市以外地區,加收車馬費另計 若有疑問,歡迎電話洽詢:(02)8672-0666 龐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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