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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將一筆土地分割登記為2筆時,要如何辦理?    首頁 > 熱門案件 Q&A

Q:若要將一筆土地分割登記為2筆時,要如何辦理?

A: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應備文件及費用說明: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註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7

2土地登記規則第34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華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4)外國人檢附護照影本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自行影印

2)法人向主管機關或其登記機關申請

3)華僑向僑務委員會或僑居地使領館申請

4)護照影本自行影印

5)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自行影印

6)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0條、第42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3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

3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

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內政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

分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時檢附。

5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1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2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6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

7他項權利位置圖

地政事務所

土地登記規則第87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檢附,但設定時已有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得免附。

8委託書

自行檢附

1土地法第37條之1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

3土地登記規則第37

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註者免附。

9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34條之16

2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9

經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者。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測量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5、分割登記完竣後之各筆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會同辦理及埋設土地界標,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分割後各筆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五、複丈規費:

(一)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超過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複丈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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