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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贈與,銷售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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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係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特種貨物。
該局說明,「持有期間」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惟若夫妻之間因贈與之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指出,夫妻需婚姻關係存續,才允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例如甲君與乙君於97年初結婚,甲君並於98年初取得系爭房地,直至100年初將其系爭房地贈與乙君,於101年初與丙君簽訂銷售契約,其甲乙君於婚姻關係存續共同持有期間為3年,然若甲乙君係於99年間結婚,其他情況與上同,則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有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稅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納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將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 1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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