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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多少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故沒辦可以延長期限再辦嗎 ?    首頁 > 贈與稅相關法規
納稅義務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贈與日就是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以未成年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者,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因信託關係應課徵贈與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請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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