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拋棄繼承?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如配偶、子女都已辦理拋棄....   

 

Q:何謂拋棄繼承?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如配偶、子女都已辦理拋棄,那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會不會對其他家人有影響?

    第二順位如父母、兄弟姊妹是否也要一併拋棄?

A:當被繼承人遺有債務時,最好趕快辦理拋棄繼承,否則不論是資產還是負債將視為概括承受。
       而且當第一順位繼承權拋棄時,後順位的親人將產生遞補效應,也就是說,第一順位必須提出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人的
       信函證明,其他順位繼承人當然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亡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狀。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要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一併列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
       (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及蓋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七、遞狀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法院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准予備查,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
       
內容如下: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