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設保留地與公有土地交換7/14至8/12受理申請   
民眾手上倘有持有年限超過 10 年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千萬不要錯過 1 年度 1 次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之機會,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持有 10 年以上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於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時間,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另劃設滿 25 年以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優先交換權。

新北市 103 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於 3 月至 6 月如火如荼地進行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多方面篩選並辦理現地勘查,於 7 月 14 日公告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公告期間為 30 日(日曆天), 103 年度交換標的共有 2 件,分別坐落於五股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土地及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土地,面積分別為 231.65 平方公尺及 51.64 平方公尺,總價值分別為 8 百萬以上及 6 百萬以上。

民眾如有意願且符合交換資格,請於 103 年 8 月 12 日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書等相關應附文件可至新北市各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索取,或可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 標準化作業 - > 開發管理科 -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 > 表單下載),並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辦理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