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