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