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如何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等餽贈支出時,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報並依稅法規定來計算列支限額,不得逕申報為「其他費用」項目。
該所進一步說明,於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審查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與往來客戶間之餐費、中秋節與春節的巨額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逾稅法規定之限額,乃將超限部分金額逕予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的規定,經查審人員發現後予以轉正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等,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至超額部分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