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本票如何開立?到期後如何辦理裁定?   
商業本票如何開立?到期後如何辦理裁定?
一般文具行都有售的商業本票,要注意下列事項:
憑票准於 年 月 日 此日期為債務約定到期日,債務到期
本欄日期一般人都不寫其實是錯誤的
未載明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無條件擔任兌付 或其指定人 即債權人姓名
或可約定債務到期受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新台幣: NT$: 一般以債務金額為主
但也有加計利息和當債務不履行時的強制執行費用總和
付款地:

發票地: 約定付款的方式
債權人可以註明指定的銀行帳號等
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為準
發票人: 地址: 債務人親筆簽名
債務人戶籍地址
發票人: 地址: 保證人親筆簽名
保證人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開立本票的日期
以上僅供參考,請詳見票據法第120條
票之簽立,最好有法律上發生的原因為佐證,如借據、租賃、質押等可以說明債權債務的法律原因。
另外債權到期,一定記得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催告債務人,最好是用存證信函。
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參考票據法第120條4、5項)
因財產關係而聲請裁定者依下列標準徵收規費:
10萬 以下 500
10萬~100萬 1000
100萬~1000萬 2000
1000萬~5000萬 3000
5000萬~10000萬 4000
10000萬以上 5000

經過依段時間不提示或催告,會有消滅時效的問題,詳細請來電本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