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興建農舍,但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高度限制有何不同?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時,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二、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 149.73坪 ),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5%,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方公尺( 99.82 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