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測量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5、分割登記完竣後之各筆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會同辦理及埋設土地界標,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分割後各筆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五、複丈規費:
(一)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超過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複丈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